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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89 年度重簡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八三二號   上訴 人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伍 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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