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八三二號
上訴 人即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伍
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