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安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金條
代 理 人 葉智成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