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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90 年度重小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千四百六十八元,折合銀元二千八百二十二點 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十九元,折合新台幣八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絲 鈺 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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