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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3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二年度簡字第三十五號 原   告 佳怡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芳齡(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蓓蓓律師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訴字第一○二○○七一號審議判斷,提起行 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 機關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所 為追繳押標金新臺幣叁拾伍萬元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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