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一○二年度簡字第三十五號
原 告 佳怡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芳齡(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蓓蓓
律師
上列原告因
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訴字第一○二○○七一號審議判斷,提起行
政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
行政
機關即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所
為
追繳押標金新臺幣叁拾伍萬元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