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千代燈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稻郡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勞保
罰鍰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事項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
該文書原本或
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
祇具節本
,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
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是本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提出起訴狀之影本(或繕本)各1份,且所引用之
附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1份,各附於起訴狀之影本(或繕本
),另原告於起訴時原本已附之文件得毋庸再附。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