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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勞保罰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千代燈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稻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勞保罰鍰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事項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   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具節本   ,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是本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提出起訴狀之影本(或繕本)各1份,且所引用之   附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1份,各附於起訴狀之影本(或繕本   ),另原告於起訴時原本已附之文件得毋庸再附。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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