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5號
原 告 六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伯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以上程式所
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