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簡字第一號 原   告 多得麗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文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勞動部代表人陳雄文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 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七十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甚明。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 ,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 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最高法院八十年臺抗字第七十一號民事判例、七十六年度第 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送達前,被告機關之法定代理人業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由潘世偉變更為陳雄文,並據被 告之現任代表人陳雄文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 訴訟狀一件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