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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3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慶麟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王昀生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 訴訟代理人 江宗龍       洪吉誠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 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程 序法第74條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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