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慶麟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王昀生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江宗龍
洪吉誠
上列
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簡字第33號停止訴訟裁
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
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定,未明定寄
存
送達自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例如10日)始生送達效力,
有
違憲法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
爰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
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
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97 號解釋,並經
司法院於109 年11月20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見本院卷第164 至238 頁
),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業已消滅,應
依職權撤銷前
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
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