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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3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慶麟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王昀生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江宗龍       洪吉誠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簡字第33號停止訴訟裁 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定,未明定寄 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例如10日)始生送達效力, 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97 號解釋,並經 司法院於109 年11月20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 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見本院卷第164 至238 頁 ),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 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