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一○四年度簡字第三四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慶麟(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勞動部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對
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三四號行
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規定,應
徵
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