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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3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四年度簡字第三四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慶麟(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勞動部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對 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三四號行 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規定,應徵 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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