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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五年度交字第三十號 原   告 柯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真嫦(董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 條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 一、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   告應依限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   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   者,得祇具節本。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是原告應依   限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所附證物影本一份。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致   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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