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一○五年度簡字第十六號
原 告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尚橙(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一百零五
年四月十五日院臺訴字第○○○○○○○○○○號
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
行政機關即
被告衛生福利部所為新臺幣叁萬元
罰鍰處分而涉訟,
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