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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五年度簡字第十六號 原   告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尚橙(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一百零五 年四月十五日院臺訴字第○○○○○○○○○○號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 行政機關即被告衛生福利部所為新臺幣叁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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