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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五年度簡字第十八號 原   告 昶緯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 陸(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一百零五 年三月九日院臺訴字第○○○○○○○○○○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 政機關即被告衛生福利部所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 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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