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大西南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圳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復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 條第1 項規定,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
添具該文書原本或
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
祇具
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
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提起本訴並未出繕
本,
乃至原本內引用之文書均未附具。
三、綜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予以補正
前開各項程式
所欠缺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其影本(或繕
本)各1份,且所引用之附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1份,各附於
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或繕本)。以上各項程式所欠
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如未附起訴狀繕
本或影本
暨其附屬文件),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