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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大西南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復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   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   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提起本訴並未出繕   本,乃至原本內引用之文書均未附具。 三、綜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前開各項程式   所欠缺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其影本(或繕   本)各1份,且所引用之附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1份,各附於   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或繕本)。以上各項程式所欠   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如未附起訴狀繕   本或影本暨其附屬文件),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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