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德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宜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本院一○六年度交字
第一九三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
按件
徵收新臺幣柒佰
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