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一○七年度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正上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筠淇(董事)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
一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
告之訴: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
行政機關即
被告衛生福利部
所為共計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罰鍰處分而涉訟,應
適用
簡易訴
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
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
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
者,得
祇具節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漏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含所附證
物)繕本或影本一份,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正
。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