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七年度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正上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筠淇(董事)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 一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 告之訴: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衛生福利部   所為共計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應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   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   者,得祇具節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漏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含所附證   物)繕本或影本一份,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正   。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