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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正上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筠淇(董事)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 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107 年1 月31 日」,應更正為「108 年1 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