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正上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筠淇(董事)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
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
所載言詞
辯論終結日期「107 年1 月31
日」,應更正為「108 年1 月31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