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旺玖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熙
訴訟代理人 粟振庭
粟斌容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學台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違反公路法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
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不服相對人民國107年9月
4日第00-0000000號處分及108年1月3日府訴一字第10720920
25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就本案訴
訟(即提起公路法事件之行政訴訟)因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
起訴訟,本院業經裁定移轉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見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併同裁定移轉管轄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
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