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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救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旺玖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熙 訴訟代理人 粟振庭       粟斌容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學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違反公路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不服相對人民國107年9月 4日第00-0000000號處分及108年1月3日府訴一字第10720920 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就本案訴 訟(即提起公路法事件之行政訴訟)因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 起訴訟,本院業經裁定移轉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見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併同裁定移轉管轄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