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陽澄之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志威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7 日內提出「日本食品標示查核申報不實案件
裁罰
內部參考表」。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