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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陽澄之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志威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7 日內提出「日本食品標示查核申報不實案件裁罰 內部參考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