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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6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5號 原   告 高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5條   第1 項、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   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且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查原告提起本   件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起訴狀上之當事人欄部分漏列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邱秀智」之姓名,並記載法定代理人之相   關資料,應予補正,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三、綜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前開各項程式   所欠缺之事項(含補費),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其   影本(或繕本)各1 份,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