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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全字第 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楊崇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零陸拾陸元範圍 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零陸拾陸元,或將債 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零陸拾陸元提存後,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當擔保者 ,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 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 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 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 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 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 聲請人以110 年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 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處相對人追繳貨價新臺幣(下同 )201 萬66元。原處分業經送達於相對人,因相對人未就上 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 執行,依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免提供擔保, 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201 萬66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等語,並提出原處分及送達證書影本等件,以為釋明。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但相對人 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01 萬66元或將同額之金額提存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第297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