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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益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道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 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應簡易訴訟程序, 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