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益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道明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衛生福利部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
服
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
罰鍰處分而涉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
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