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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鱻宇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吟貞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薛瑞元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未繳納
裁判費
。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