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高00
兼 上一人 高啟松
法定
代理人 鄭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
梁堯清律師
被 告 張海瀛
先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許靖之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王聰智律師
被 告 華龍勝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
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美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3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海瀛因本院100 年度交訴字第3 號公共危險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
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張海瀛被訴犯過失傷害、過失
重傷
害部分,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本應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鄭淑芬
(兼原告高00之法定代理人)於101 年11月22日審理時聲
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當日審理筆錄
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