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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字第 1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宏鵬 選任辯護人 藍弘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16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宏鵬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宏鵬為臺北市○○區○○○路○ 段○○ 巷○○號B1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友公司)之電梯保 養員,領有中華民國升降機裝修丙級技術士證,受崇友公司 僱用從事電梯保養檢查之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崇友公司 由副總經理吳賓求(業經公訴人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代表 與臺北市○○區○○○道○ 段○○號臺北市至善老人安養護中 心(下稱至善老人中心)訂約,約定由崇友公司負責由其出 售並裝置於至善中心之10部電梯相關保養維護事宜,崇友公 司則由五股維護站經理張信雄(業經公訴人另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指定被告朱宏鵬負責處理實際維修養護事宜,被告朱 宏鵬理應注意定期確實檢查保養該中心電梯並排除電梯障礙 ,以維電梯安全運作,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於定期保養該中心編號第7 號電梯時,竟疏未注意上開電梯 於民國98年4 月7 日、98年8 月27日、98年11月5 日已陸續 發生故障或運作異常,竟疏未確實檢查障礙出現原因並加以 排除,仍任電梯持續運作供老人使用。嗣該中心安養老人陶 芬於98年12月25日上午4 時14分許,在上址3 樓住處外,搭 乘該中心編號第7 號電梯欲往2 樓運動時,因穩壓器損壞, 致該部電梯停靠2 樓時,電梯車廂高度高出樓層地面約14公 分,且該電梯仍發出「2 樓到了」之語音通知,電梯門即開 展,陶芬不覺有異,即步出電梯梯廂,因地面高低落差過大 而摔倒,因此受有右大腿腿骨骨折之傷害。案經陶芬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朱宏鵬涉犯刑 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 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著有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按刑法上之「過失」,係指行為人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行為人對於構成要 件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刑法第十四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能注意」可解為係從行為人個人之情 況而言,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發生有預見可能性;而所謂「 應注意」可解為係從一般人的標準而言,對於構成犯罪事實 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換言之,刑法上過失行為之成立,應 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因果歷程有客 觀之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且行為人基於此預見之 可能性,而有違反客觀上之注意義務而致構成要件事實發生 者,始足當之。又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業務上過失傷害者 ,必須行為人業務上之過失與傷害之事實,確實具有因果關 係,始足當之,如無法證明傷害與業務上之過失有因果關係 或行為人就業務上有任何之過失時,自難以該罪相繩。 三、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 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準備、審判程序提示予公 訴人、被告朱宏鵬、辯護人,並告以內容要旨,渠等均表示 無意見,且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得援為本案證據。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朱宏鵬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犯行,無非係以告 訴人陶芬之指訴、同案被告張信雄、證人即至善老人中心照 服員李錫添、總務羅元模、證人即倫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倫輝公司)品管部經理楊國洲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至 善老人中心之電梯故障登錄表及崇友公司建築物升降機維護 保養紀錄表各1 份、公訴人於99年8 月19日至善老人中心勘 驗筆錄1 份、崇友公司98年12月28日報價單1 紙、電梯一般 保養契約書1 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朱宏鵬堅詞否認有 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業務過失傷害犯行,被告朱宏鵬及其辯護 人辯稱:⑴告訴人提出之電梯錄影資料並無任何告訴人於電 梯口跌倒之畫面,告訴人為高齡女性老人,步伐通常較小, 行走速度亦較慢,苟確實因本件電梯到樓不平跌倒,要無未 被攝入監視畫面之理,況且本件電梯雖然到樓不平,但係屬 電梯車廂較樓層地板稍高之情形,相較於電梯車廂較樓層地 板低情形跌倒之可能性亦低,如再考量前述步伐較小及速度 較慢等因素,跌倒之可能性更低,則告訴人是否確實因本案 電梯到樓不平而跌倒,已屬有疑。⑵「乙方「(崇友公司) 每月應兩次派遣領有專業證照之技術人員作本電梯之機電上 安全檢查,各機件之加油潤滑、清理點檢、性能調整等作業 ,保養項目詳如維護計劃表。…」、「電梯於正常使用下所 產生之損壞,由乙方免費供應零件及材料項目如附件,不另 收費。除附件所列免費零件外,如有其他機件換修時…其零 件費及工資由甲方) (即至善老人安養中心)負擔。」崇友 公司與至善老人安養中心簽定之電梯一般保養契約第5 絛「 保養事項及範圍」及第6 絛「零件、材料之供應」分別定有 明文,可知崇友公司依約僅提供維護計劃表所載項目之保養 點檢服務,如本件電梯另有報修需要,除附件所列免費零件 外,安養中心應另就該等換修支付零件費用及工資,此部分 並經證人即至善老人中心主任羅元模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屬 實,亦即被告朱宏鵬應進行之保養範圍限於契約附件維護計 劃表所列項目,而依保養紀錄表記載,系爭電梯於例行保養 時均運作正常。⑶本件前開發生電梯到樓不平之情形,經崇 友公司工程服務中心維修人員到場處理後,發現該電梯到樓 不平之故障原因為穩壓器AVR 故障,經更換後即排除到樓不 平之情形。然前開維護計劃表並未列有直接測試檢查穩壓器 AVR 之項目,且穩壓器AVR 為電子零件,如於檢測時功能正 常,則該部品零件將於何時發生故障,實非被告朱宏鵬於進 行電梯保養時所能注意,更無法於施作電梯保養維護或檢查 後即能確保該零件不會發生故障,被告朱宏鵬既已依維護計 劃表進行各項保養檢點工作,被告朱宏鵬並無業務過失之可 言,不能僅以被告朱宏鵬於保養維護後有發生到樓不平之情 事,即遽認被告朱宏鵬所實施之定期維護保養有注意義務之 違反而令其負業務上過失之罪責。⑷至於上開電梯於民國98 年4 月7 日、98年8 月27日、98年11月5 日雖曾發生故障或 運作異常,惟其原因分別為「有聲音」、「門打開後不會關 」及「電梯至2F打開一點後又關上,無動作」,該等故障與 本件到樓不平之情形不相同亦無關聯,而該等故障狀態於叫 修當日亦已經值班人員或被告到場排除或處理,並將故障原 因及排除方法記載於電梯故障登錄表,公訴人認系爭電梯前 開不相關之突發故障,係被告疏末確實檢查障礙出現原因並 加以排除,進而推論被告之保養存有過失,更屬無據等語。 五、經查: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 個月內為之;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237 條第1 項、第65絛定有明文。又按以日、星期、月或 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 終止,民法第120 絛第2 項、第121 絛亦定有明文。本件告 訴人於98年12月25日上午受有傷害,其於6 個月內之99年 6 月24日提出告訴,並於6 個月告訴期間之末日99年6 月25目 送達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人所提出之本件告訴 尚未逾越告訴期間,所為之告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本件崇友公司設置於善老人中心10部電梯運作供老人使用, 其中編號第7 、8 、9 、10號等4 部電梯供安養區長者使用 ,嗣該中心安養長者陶芬於98年12月25日上午4 時14分許, 在上址3 樓住處外,搭乘該中心編號第7 號電梯(建築物昇 降設備許可證字號000-000000號,昇降設備統一編號:B-0 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電梯)欲往2 樓運動時,該部電 梯停靠2 樓時,電梯梯廂高度高出樓層地面約14公分,且該 電梯仍發出「2 樓到了」之語音通知,電梯門即開啟,嗣該 中心安養老人陶芬不覺有異,即步出電梯梯廂,因地面高低 落差過大而摔倒,因此受有右大腿腿骨骨折之傷害等情,業 據告訴人即證人陶芬於偵查中證訴在卷,並經證人即至善老 人中心照服員李錫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復有建 築物昇降設備許可證、至善老人中心電梯故障登錄表、承安 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他字卷第30、35、49、50、62、 102 頁,本院卷第40、41頁),再者,本院當庭勘驗至善老 人中心編號第7 號電梯於98年12月25日上午4 時14分許之監 視器錄影光碟結果:「一婦人(即告訴人陶芬)持拐扙進入 電梯,電梯閉門,幾秒鐘後電梯門開啟,該婦人往左方走出 電梯,身體右腳有往左邊傾倒姿態」,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 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6頁,他字卷第71 -73 頁),足認告訴人陶芬確有於上開時間,因電梯到樓不 平而致跌倒受傷之事實無訛。 ㈢被告朱宏鵬為崇友公司之電梯保養員,領有中華民國升降機 裝修丙級技術士證,受崇友公司僱用從事電梯保養檢查之人 ,嗣崇友公司由副總經理吳賓求代表與至善老人中心訂約, 約定由崇友公司負責由其出售並裝置於至善中心之10部電梯 相關保養維護事宜,崇友公司則由五股維護站經理張信雄指 定被告朱宏鵬負責處理實際維修養護事宜,此為被告朱宏鵬 自承屬實在卷,並經證人即至善老人中心總務羅元模於偵查 、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誤,並有電梯一般保養契約書及系爭編 號第7 號電梯即崇友公司建築物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表(微 電腦電梯維護實施計劃表)各1 份附卷可參(他字卷第23、 24 、32 、33、37-42 、61、63-64 頁,本院卷42-43 頁) ,足認被告朱宏鵬確為上開至善老人中心電梯之保養檢查人 員,並於每月定期進行上開電梯之保養維護等事實無訛。惟 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朱宏鵬進行電梯維修保養時有無注 意義務之違反?及被告朱宏鵬電梯維修保養行為與告訴人陶 芬受傷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㈣ ⑴依據上開電梯一般保養契約書暨附件與系爭編號第7 號電梯 即崇友公司建築物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表(微電腦電梯維護 實施計劃表)各1 份(他字卷第32、33、40頁)可知電梯係 微電腦電子設備與機械設備之結合體,不論何種廠牌電梯, 其運轉原理大致上均為藉由主機(馬達及捲揚機)運轉帶動 主輪與鋼索而使電梯車廂作垂直升降。但在電梯到樓停止之 設計,則依車廂垂直升降時產生之電子脈衝訊號(PUSE)與 控制盤內建樓層資料比對而予以控制到樓位置。因此,控制 盤內樓層訊號復歸作業屬專業維護廠商在實施定期保養之標 準作業範圍。再者,證人即系爭電梯電源穩壓器生產組裝廠 商倫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倫輝公司)品管經理楊國洲 證稱:各部電梯電源轉換穩壓器(PCBA,電源穩壓器亦稱AV R )係提供電梯運轉電源之電壓穩定,每部電梯有2 顆AVR ,1 顆為5 伏特,1 顆為15伏特(證人即倫輝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工程課人員范綱倫則證稱有3 顆,如後述),主要功用 提供固定電壓供電梯控制晶板之電壓所需,若無電壓電梯即 無法運轉,電源穩壓器(AVR )本身亦屬電路板,若電源穩 壓器(AVR )故障,電梯即無法昇降而停止,編號第12項各 部電源電壓測定即有包含電源穩壓器(AVR )檢測等語(偵 查卷第27頁,本院卷第44-46 頁),又依內政部99年09月2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84070號所示,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 檢查,分為使用功能及構造規格之檢查,前者應以「B-25. 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表」等表為標準,後者應依檢查 當時核准設置之規定辦理等語,另「B-25. 建築物昇降機安 全檢查標準表」中第13項並列有機械室電源電壓測定,故本 件建築物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表內其中第12項各部電源電壓 測定,另第23項信號裝置動作性能檢點、第35項著床檢出裝 置動作性能檢點(第23項、第35項則屬電子脈衝訊號之檢查 ),上開3 項均屬被告朱宏鵬於實施系爭電梯查時之項目範 圍,此亦為被告朱宏鵬自承在卷(本院卷第46頁反面),被 告辯護人辯稱前開維護計劃表並未列有直接測試檢查穩壓器 AVR 之項目云云,自有誤會。 ⑵被告朱宏鵬雖坦承本件系爭電梯故障發生電梯車廂高於2 樓 地面原因可能為電源穩壓器(AVR )異常所造成等語(他字 卷第24頁,本院卷第16頁),證人即倫輝公司品管部經理楊 國洲亦證稱本件系爭電梯故障原因亦有可能係倫輝公司生產 之電源穩壓器(AVR )故障等語(偵查卷第28頁,本院卷第 45頁),是以本件系爭電梯車廂高於2 樓地面之故障原因確 實為電源穩壓器(AVR )異常所造成無訛。然證人楊國洲於 偵查中證稱:電源穩壓器(AVR )是由許多電子零件組合而 成,無法預計時間,並無使用期限,無須提早更換,使用至 損壞為止,……,如果電梯都正常運作情形下,若去測量電 源穩壓器是否一定可以發現電源穩壓器故障或電源穩壓器故 障偶有出現,均有可能,測試狀態下,負載情形是不一定, 有可能本身有故障但無法測出來,這是指在測量機台上之測 試,不是在電梯上測試,如果在實驗室上都測不出來,那在 現場之電梯測試亦有可能更測不出來故障等語(偵查卷第28 、29頁),證人楊國洲於本院證稱:「(問:除了你剛才所 說穩壓器故障外,有可能停在不該停地方,有無其它原因會 導致電梯也有這種異常狀況?)如果樓層計算主板故障的話 也會有這種情況。……,(問:對電梯裝設中穩壓器有無故 障,要如何去檢測?)一開始在生產部門會測量電壓和電流 ,平常保養不是我們能夠知道,我們是大量生產,會有一定 測試程序,測試它額定速度的電壓,會加大負載去測額定電 流,符合規範才會讓它出廠,他們生產電梯組裝上去後測試 的步驟我就不是很清楚。(問:你們有無告知客戶穩壓器在 設置電梯使用中,要如何檢測及保養有無發生故障?)沒有 ,它就只是電壓輸出,正常就是量測電壓在額定範圍內,故 障才知道不正常,沒有辦法能夠預測何時會發生故障,真的 沒辦法去預先預防。在使用環境中有許多變數,比如雷擊, 因為很多電梯機房配件在頂樓,溫濕度環境變化,穩壓器內 所配設零件壽命。(問:本件倫輝供給崇友公司穩壓器有無 使用年限?)沒有。(問:何時會壞不知道?)沒辦法預測 。(問:賣給崇友公司的穩壓器,有無說明幾年要更換一次 ?)沒有。(問:穩壓器故障是真的不可預測性?)是,無 法預測,有比它還久還在使用沒有問題,也有可能有一些很 早就已經壞掉退回來的,和使用的環境都有關係」等語(本 院卷第45、46頁)。被告朱宏鵬於98年8 月26日、98年11月 20日曾就系爭電梯中之第12項各部電源電壓測定了以維護保 養,另於98年9 月18日、98年12月17日就系爭電梯中之第17 項車廂地板與各樓門檻間隙檢點予以維護保養,系爭電梯均 未有故障或異常情況,有崇友公司建築物升降機維護保養紀 錄表(微電腦電梯維護實施計劃表)1 份在卷可憑(他字卷 第33頁),並經證人即至善老人中心總務人員羅元模於偵查 中證稱:「例行檢查的到目前為止沒有發生有問題的」等語 屬實(他字卷第第64頁)。從而依據證人楊國洲所證述內容 觀之,電源穩壓器(AVR )故障雖是可能造成系爭電梯到樓 不平現象之一,但因屬電子產品,無使用期限、壽命等,故 無從預測防範何時始會發生故障,是以被告朱宏鵬能否於每 月維護保養時即可檢測出系爭電梯之電源穩壓器(AVR )故 障或異常,甚或於施作電梯保養維護或檢查後即能確保系爭 電梯電源穩壓器(AVR )零故障發生,誠屬可疑。則被告朱 宏鵬於實施定期維護保養時既已依照保養流程處理,且依上 開資料顯示,至多僅能知悉上開電梯到樓不平之情況及原因 ,然並無法證明被告朱宏鵬進行電梯維修保養時有何注意義 務之違反?因而致生本案電梯產生到樓不平之狀況,自無法 僅以被告朱宏鵬於保養維護後有發生到樓不平之情事,即遽 認被告朱宏鵬所實施之定期維護保養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㈤至於系爭電梯固於民國98年4 月7 日曾發生「電梯至2F打開 一點後又關上,無動作」之異常,經被告朱宏鵬實施故障排 除原因敘述為「二樓門積垢清理後OK」,系爭電梯於98 年8 月27日運作異常,其原因為「有聲音」,被告朱宏鵬實施故 障排除原因敘述為「已將過於凸出物磨平」,系爭電梯於98 年11月5 日曾發生「門打開後不會關」之異常,障排除原因 敘述為「彈簧管無動作(彈簧管疲乏,保養員會更換)」等 情,有系爭電梯之電梯故障登錄表在卷可參(他字卷第30頁 ),證人羅元模於本院亦證稱:系爭電梯上開三次故障原因 與電源穩壓器(AVR )故障並無關聯等語(本院卷第43頁) ,該等故障與本件到樓不平之情形並無關聯,且該等故障狀 態於叫修當日亦已經值班人員或被告到場排除或處理,並將 故障原因及排除方法記載於上開電梯故障登錄表,,公訴人 認系爭電梯前開不相關之突發故障,被告竟疏末確實檢查障 礙出現原因並加以排除,仍任電梯持續運作供老人使用,並 進而推論被告就系爭電梯之保養維護有過失云云,自屬臆測 之推斷,尚難憑採。 ㈥至於公訴人請求將本件至善老人中心10部電梯所全數更換之 30顆電源穩壓器(AVR )送請倫輝公司鑑測有無故障云云( 本院卷第48頁),惟該30顆電源穩壓器(AVR )閒置於至善 老人中心辦公室門前迄今已近1 年半以上之久,且系爭電梯 之3 顆電源穩壓器(AVR )與其他各部電梯之電源穩壓器( AVR )已混同難以辨認,參以電源穩壓器(AVR )係屬電子 產品,長時間未予使用,且若保存環境潮濕、溫濕度異常會 產生生鏽、雜質等情,亦據證人羅元模及倫輝公司工程人員 范綱倫於本院結證在卷(本院卷第65、66頁),故若將30顆 電源穩壓器(AVR )送請倫輝公司鑑測,所為之鑑測結果, 已不精準,抑且,縱若鑑測結果為電源穩壓器(AVR )故障 或異常,然此部分結果,並不足證明被告朱宏鵬有業務過失 ,已如上述,反之,若鑑測結果為電源穩壓器(AVR )並無 故障或異常情形,公訴人並未就被告朱宏鵬有何其他業務疏 失行為舉證以實其說,故本院認為並無將電源穩壓器(AVR )送請鑑測之必要。 六、綜上,本件既無法證明被告朱宏鵬於實施系爭電梯之定期維 護保養時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檢察官復未能舉證證明本件到 樓不平之原因係因被告朱宏鵬電梯之維修保養有過失所致, 自難認被告朱宏鵬之電梯維修保養行為與告訴人陶芬受傷結 果之發生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可言。被告朱宏鵬雖係至善老人 中心電梯之定期維護保養人員,然其既已依相關之電梯保養 流程定期進行電梯之維修保養,且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朱宏鵬 進行電梯維修保養時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而致本件電梯產生 到樓不平之情形,並因而致告訴人陶芬受有傷害,是被告朱 宏鵬執前詞所辯並無過失,應係屬實,尚可採信。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被告被告朱宏鵬有公訴意旨所 指之業務過失傷害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 被告朱宏鵬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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