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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1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夢麟 選任辯護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 字第4153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 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 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陶夢麟犯背信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除補充:被告陶夢麟本 向科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范盛淇要求將製版費用 每版新臺幣(下同)200 元、總額11,200元之差價退還予己 ,而違背其擔任宬世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宬 世寰宇公司總經理之職務,然因廠商堅持原價,而未能得逞 ,未致生損害於宬世寰宇公司之財產而未遂;又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業已自白犯罪;其既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於本院審理時,已向宬世寰宇公司代表 人致歉,該公司代表人表示不再追究,有本院審理筆錄可稽 ,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 刑2 年,以啟自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論罪法條: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 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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