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判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廣隆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天佑 代 理 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楊子漢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民國100 年10月28日檢紀黃字第100000 1024號函,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偵字第476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 駁回之;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前段、第258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所謂「前條之駁 回處分」,係指同法第258 條前段之駁回處分,即告訴人對 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 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而言 ,至於聲請再議已逾期等再議「不合法」情形,既非「無理 由」駁回,而不屬於第258 條前段之駁回處分,告訴人自不 得對之聲請交付審判。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 第476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惟 因提起再議時已逾7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而經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此有前開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10月28日檢紀黃字第10 00001024號函附於本院所調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偵字第4767號卷可查。是以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 既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前段 所為再議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而係該署檢察長依同法第257 條第3 項所為再議不合法之駁回處分,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