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黃功仁
選任辯護人 盧孟蔚
律師
被 告 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功仁
選任辯護人 黃介南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5日 所
為之判決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