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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被   告 楊清群       謝豐鴻       RICH GROUND CO.,LTD.(BELIZE)(瑞富有限公司        -貝里斯國) 兼上一人之 劉慶義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157 號、98年度易字第67號違反著作權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慶義、楊清群、謝豐鴻因違反著作權法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請公訴,現由鈞院審理中,而被告劉慶義 為RICH GROUND CO.,LTD.之負責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597,854元,及自起 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慶義、楊清群、謝豐鴻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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