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祝文定
被 告 楊清群
謝豐鴻
RICH GROUND CO.,LTD.(BELIZE)(瑞富有限公司
-貝里斯國)
兼上一人之 劉慶義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157 號、98年度易字第67號違反
著作權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慶義、楊清群、謝豐鴻因違反著作權法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請公訴,現由鈞院審理中,而被告劉慶義
為RICH GROUND CO.,LTD.之負責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597,854元,及自
起
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慶義、楊清群、謝豐鴻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
,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