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高百煉
訴訟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
被 告 柳俊堂
奕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被 告 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1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柳俊堂涉犯
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柳俊堂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
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判決無罪在案(另
肇
事逃逸部分雖判決有罪,但此非原
告訴請賠償之原因),自
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