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撤緩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沈賢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簡字第22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 年執聲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賢宗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98年3 月27日以98年度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 5 年,並應給付被害人龍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 稱龍谷公司)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98年4 月8 日確定 在案;惟受刑人未依緩刑宣告所附條件履行,其違反負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該受刑人所 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 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關 於緩刑宣告撤銷之規定,僅第75條、第93條分別規定:「受 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 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前犯他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過失犯罪者,不 適用前項之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 護管束。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前2 項情形, 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 ;修正後第75條、第93條則分別規定為:「受緩刑之宣告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 定者。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 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 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 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犯第91條之1 所列之罪者。執行第74條第2 項第 5 款至第8 款所定之事項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並增定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 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 者。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 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內因過失 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違反第 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2 項之規定,於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情形亦適用之」,另於98 年6 月10日修正,98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 之1 則係因應同法第41條第3 項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而 修正為:「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 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 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 ,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違反第74條第 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2 項之規 定,於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情形亦適用之」。而查94年2 月 2 日增訂前開第75條之1 之理由為:「... 關於緩刑之 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 項固已設有兩款應撤銷緩刑之原因 ;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 項 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 性。... 爰參酌上開立法例增訂本條,於第1 項分設4 款裁 量撤銷之原因,其理由如次:... ㈢修正條文第74條第2 項 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 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 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 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 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 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 、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本條 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 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是被告受緩 刑宣告後,如欲撤銷其緩刑宣告,除需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之4 款法定事由外,尚須以「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始「得 」依職權裁量撤銷之,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二款要件 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 形不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8年3 月27日以98年 度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5 年,並應自判決確 定時起,分20期,每月1 期,於每月20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 被害人龍谷公司1 萬元,共計20萬元,該判決於98年4 月8 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受刑人僅自98年4 月起至同年11月 止,共支付8 萬元予被害人,其餘款項未再按期支付等情, 亦有被害人龍谷公司於101 年6 月7 日之陳報狀檢附匯款存 摺明細資料、存款憑條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24頁 )。經本院訊問受刑人未能按期還款予被害人之原因,受刑 人陳稱:於98年間因其經濟困難,其妹妹表示願意幫忙代繳 ,且確有開始給付,其一直以為款項均已付清,直到接獲本 院書記官之通知,始知尚有分期款項並未支付,其同意自10 1 年9 月份起繼續履行未完成之分期付款等語(見本院卷第 42至43頁、50頁);而證人即受刑人同母異父之妹妹陳雅玲 亦到庭證稱:其知道受刑人前開判決結果及應分期支付賠償 金之履行條件,確曾以匯款方式,填寫受刑人為匯款人,代 受刑人支付8 、9 次之分期付款予被害人,每次1 萬元,因 為當時受刑人經濟有困難,還要養女兒,其在擺地攤,尚有 餘力,然嗣後地攤生意不好,就未再繼續代受刑人給付,也 未與受刑人聯絡,因為其每月要付的款項種類很多,又搬了 兩次家,有一點忘記這件事,其以為受刑人已經自行解決此 事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反面至50頁),核與受刑人前開所 述情節相符,足認受刑人係因其妹陳雅玲同意代其支付上開 分期賠償款項,而未自行履行該項分期付款條件,然陳雅玲 在代為匯付8 期款項之後,因個人經濟與生活變動因素,未 能繼續代受刑人履行,卻未告知受刑人,致前開條件之履行 有所延宕,受刑人雖就該項條件之履行,不無疏忽懈怠之責 ,然尚無證據證明其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 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難認其就分期支付 條件之違反,已達於情節重大之程度。再者,經受刑人表明 願意繼續分期履行上開未完成之還款條件,被害人龍谷公司 負責人郭仲凱之代理人郭陳秀鑾亦到庭表示希望受刑人於10 1 年9 月30日前先行給付3 萬元,另自同年10月15日起按月 於每月15日前給付1 萬元,至餘款12萬元全部付清為止,業 經受刑人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50頁正、反面),雙方已就 前開分期償還條件之繼續履行方式達成合意,此外,聲請人 並未提出其他證據堪認受刑人有何足以認定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本院審酌受刑人 前此未能按期履行分期付款之實際情由,並無惡意規避、逃 匿之情節重大情事,難認其非經執行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 ;且被害人業已同意受刑人繼續履行上開分期還款條件,倘 若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宣告,令其執行短期自由刑,反將導 致被害人失去繼續獲得受刑人賠償之機會,核與緩刑宣告制 度之立法本旨有違,亦欠妥適,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