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永良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121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永良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永良係址設新北市○里區○○路○ 段
○○號能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能藝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附
表所示商標圖樣,業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
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各種皮包、手提包
及皮夾等相同或近似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
期間,非經商標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
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亦不得販賣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
詎被告未經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9
年間起,以每個新臺幣(下同)78元之價格,委請址設臺中
市○○區○○路○○○ 號之名揚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名揚公司
,負責人謝進添,
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製造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DVD 包,致相關消費者有
混淆誤認
之虞,並在能藝公司以每個115 元之價格,將上開
DVD 包批發販售予不特定零售商牟利。
嗣於100 年8 月3 日
下午5 時25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仿
冒上開商標圖樣之DVD 包97個,因而認定被告涉有商標法第
81條第1 款於同一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有致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罪嫌云云(
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所引法條係商
標法第81條第1 款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卻
又於該罪名後方記載同法第83條第3 款始有之「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之
構成要件,且於
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欄又有記載「使用與
告訴人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致相關
係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其究係起訴被告涉犯商標法第81
條第1 項之罪嫌或同條第3 項之罪嫌,前後
顯有矛盾)。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告訴人
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
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玆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1300號
判例意旨
參照)。
三、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
人之指述、
證人即東方國際商業諮詢有限公司調查員黃文通
及證人即名揚公司負責人謝進添之證詞、證人黃文通於100
年8 月9 日出具之
鑑定證明書、LV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之DVD
拉鍊包商品97個、商品照片1 張與現場照片6 張等為其主要
論據。
四、
訊據被告固然承認有委請名揚公司代工製造系爭DVD 包,惟
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第83條第1 款或第3 款之
犯行,辯
稱:伊所提供給名揚公司之樣品花紋與本件遭查扣之物品並
不相同,係名揚公司裁切皮料發生
錯誤所致,又系爭DVD 包
銷售地點是一般書局,銷售對象為一般學生,與告訴人路易
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銷售地點是百貨公司、精品店,銷售對
象是一般貴婦有所不同,並無造成混淆誤認之可能等語。被
告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除同被告所述外,另亦為被告辯護
稱:扣案系爭DVD 包質地粗糙,且證人黃文通出具之上開鑑
定報告書亦記載系爭DVD 包與真品「迥異」,由系爭DVD 包
之外觀整體觀察可知,與告訴人之商標不同,且亦無近似等
語。
五、經查:
㈠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商標
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號),係分別於94年5 月16日、88年3 月16日、87年12月
16日、94年11月16日、70年3 月1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且現仍均在專用期限內,商品名稱分別
為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附卷
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
偵字第12103 號偵卷第51頁、第83頁至第87頁),固
堪認定
。
㈡本件扣案系爭DVD 包經本院當庭
勘驗結果:扣案系爭包包上
印有VCD 、DVD 字樣,長為30公分,寬19.5公分,高8.5 公
分。包包上面的圖案印有「AM」英文字樣及花朵圖樣,外包
有透明包膜,包膜上貼有標籤,標籤上註記「FLYING」,製
造商:能藝企業有限公司,地址:新北市○里區○○路○段
○○號,電話:00-00000000 ,產地:台灣等字樣,數量共97
個,有勘驗筆錄及扣案系爭DVD 包照片2 張
在卷可稽(見本
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3 號卷第40頁)。又扣案系爭DVD 包上
之花朵圖樣均勻散布在各處,造型有下列3 種:①方形內有
花瓣之圖樣:扣案系爭DVD 包之方形內有花瓣之花朵圖樣其
花瓣圓潤,幾近圓形,與告訴人如附表編號4 及編號1 所示
方形內有花瓣之商標其花瓣較長、末端尖銳並不相同;②4
瓣花朵圖樣:扣案系爭DVD 包之4 瓣花朵圖樣其靠近花心處
無向內縮之弧度,與告訴人如附表編號3 及編號1 所示4 瓣
花朵之商標其花瓣靠近花心處有明顯向內縮之弧度不同;③
圓圈內有花瓣之圖樣:扣案系爭DVD 包之圓圈內有花瓣之花
朵圖樣花瓣較長、末端尖銳,與告訴人如附表編號2 及編號
1 所示圓圈內有花瓣之商標其花瓣邊緣圓潤,幾近圓形不同
;扣案系爭DVD 包上之3 種花朵圖樣已與告訴人如附表編號
1 至4 所示之商標不相同,再者,系爭DVD 包上亦布滿較該
等花朵圖樣更大且相當明顯之英文字母「AM」穿插於花朵圖
案中,由該文字與花朵之配置及排列觀之,顯與告訴人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如附表所示編號5 所示之商標不同,
且整體觀之客觀上實已足使消費者辨明該商品來源並非告訴
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不至有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公司所取得之商標產生混淆或誤認為同一之虞。
㈢至於鑑定黃文通於
偵查中陳稱:「是花的圖案是仿冒,和我
們登記的商標完全相同」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字第12103 號偵卷第60頁),於審理中陳稱:「
(提示扣案系爭DVD 包,問:這個扣案物與告訴人之商標圖
樣有哪個部分是近似或相同?)花的圖案,與告訴人之商標
圖案是相同」、「(問:是否還有其他圖案近似告訴人之商
標?)就是只有花」、「(問:扣案系爭DVD 包上有英文字
母『AM』,告訴人公司之商品上面會印有『AM』英文字母嗎
?)不會」、「(問:扣案系爭DVD 包上有印『AM』,且該
等英文字母散布整個商品上各處,整體而言,你認為會與告
訴人公司之商標近似嗎?)告訴人之商品商標不會有『AM』
,只會寫『LV』,我是看其他部分仿冒到告訴人之商標圖樣
」、「(問:你於鑑定證明書上記載與真品『迥異』,是否
因為系爭DVD 包上面散布英文字『AM』,因此認為與告訴人
之商標迥異?)是,除了皮質不同,他用英文字母『AM』刻
意是要來代替『LV』」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3 號
卷第31頁背面、第33頁),足見
鑑定人黃文通非但未仔細觀
察、辨認扣案系爭DVD 包之花朵圖樣明顯與告訴人如附表編
號1 至4 所示之商標有前揭所述不同之處,遽認系爭DVD 包
之花朵圖樣與告訴人之商標相同,且其僅單純就扣案系爭DV
D 包花朵圖樣部分觀察,未一併將花朵與英文字母「AM」之
配置、排列整體觀察,
嗣經本院訊以:「告訴人之商品上是
否會有「AM」英文字母」,其始稱「不會,只會有『LV』字
母」等語,足認其於偵、審中,及所出具之LV鑑定證明書中
所為之鑑定意見有明顯瑕疵,實不可採。
六、
綜上所述,被告所販售之系爭DVD 包上所印製之圖樣整體觀
之,顯與告訴人所註冊之商標圖樣不同,且並無使消費者產
生混淆或誤認為同一之虞。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上述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或第
3 款之犯行,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