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號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翰隆
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
律師
被 告 高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能成
被 告 摩根網通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呂保勇
被 告 立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江碩堂
被 告 昇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高淑敏
被 告 曾方亞
選任辯護人 朱正剛律師
被 告 佳壕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湑凱
被 告 陳鎂美
黃元均
李豐榮
張世宏
孔士吉
顏承泰
王錫強
高志勇
謝育斌
葉永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翰隆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
常程序起訴及就被告高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摩根網通科技
有限公司、呂保勇、立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江碩堂、昇毅
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高淑敏、曾方亞、佳壕實業有限公司、
陳鎂美、黃元均、李豐榮、張世宏、孔士吉、顏承泰、王錫
強、高志勇、謝育斌、葉永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追加
起訴,而被告蕭翰隆、高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摩根網通科
技有限公司、呂保勇、立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江碩堂、昇
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高淑敏、曾方亞、佳壕實業有限公司
、陳鎂美、黃元均、李豐榮、張世宏、孔士吉、顏承泰、王
錫強、高志勇、謝育斌、葉永旭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 秀 枝
法 官 邰 婉 玲
法 官 黃 怡 瑜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 國 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