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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蔡宗畝       吳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王國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蔡宗畝、吳秀英主張:被告王國華與原告、鄭高煌於民 國101 年2 、3 月間約定共同集資成立尚沿國際海產有限公 司(下稱尚沿公司),約定由被告擔任經理、原告共同擔任 協務及出納,被告於擔任經理期間,侵占購買軟絲貨款,尚 有新台幣(下同)230 萬元未返還尚沿公司,且被告利用向 上進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購買尚沿公司所需冷凍櫃、急速冷凍 庫等器材為由,虛報器材價款45萬5,629 元而侵吞之;又被 告向原告請款68萬4,040 元購買紅條後,擅自出售紅條得款 己用,或將紅條載離原存放冷凍廠,侵占紅條貨品相當於購 進價款49萬3,920 元,且被告以購買Buyer station 生財器 具為由,向自訴人請款4 萬6,200 元後,未實際購買Buyer station 生財器具而侵占該筆款項,爰依法請求被告返還 329 萬5,749 元,並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請求宣告原告供擔保後 ,得為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指訴被告侵占購買軟絲、Buyer station 生財器具之貨 款、紅條貨品及違背任務虛報購買冷凍櫃、急速冷凍庫之價 款部分,自訴被告分別涉犯業務侵占及背信罪嫌,此部分經 本院以101 年度自字第2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 首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原告就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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