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古春籣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告 林昇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1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暨移送
管轄法院民事庭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參考本條立法理由中稱:上開條項既已特別規定
應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關於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規定,
即不在
準用之列
等情,可知有關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規定
,於智慧財產
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
適用餘地。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本院101
年智易字第11號),雖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
付新台幣120 萬元及其法定利息,暨應刊登判決全文,惟本
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條文規
定及立法理由說明,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駁回原告移
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從附麗,而
應一併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