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美佳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葉明德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易字第432 號業務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
載。
二、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
定。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辯論終
結,原告於同年2 月1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
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