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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潘明洲       蔡菊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吳宏城律師 被   告 吳健臣 被   告 福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麗霞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訴字第32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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