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蔡憲奇
被 告 李燕睦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百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李燕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
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
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需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