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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智易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新涵 被   告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張樹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817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 年度士簡字第555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桂林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甲桂 林公司)告訴被告翁新涵、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翁新涵係觸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翁新 涵因執行業務而為上開犯行,故被告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亦應依著作權法第10 1條第1 項規定科以罰金刑,而依同條 第2 項之規定,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據告訴人甲桂林公司之代 表人張家維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102 年11月26日訊問中當 庭以言詞表明撤回刑事告訴,並經書記官依法記明於筆錄( 參見本院士林簡易庭上開期日之訊問筆錄第2 頁),依照前 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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