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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淦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原起訴 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4743 號;追加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 第9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淦泉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出借名義擔任公司負責 人者,應預見借名之人可能以之為逃漏稅捐等不法用途,竟 為牟每月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不法利益,應謝易余之請 ,同意自民國99年2 月至100 年12月止之期間掛名登記為址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 ○○ 號韓懋有限公司(下稱 韓懋公司)之負責人,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納稅義務人 及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且負有據實申報韓懋公 司營業稅捐及填製韓懋公司會計憑證之義務,詎其竟與謝易 余、曾錫東,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 證之犯意聯絡,明知韓懋公司自99年3 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30日止之期間,未向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而基於逃 漏營業稅捐之接續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得上開公司所開 立如附表一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共325 張,金額共 計3 億3,668 萬9,236 元,充當韓懋公司進項憑證,並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 稅捐共計1,683 萬4,484 元。又其明知韓懋公司於同一期間 內,並未向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銷貨,而基於幫助上開公司 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於不詳時、 地,接續填製銷售額共計3 億3,272 萬6,869 元之不實統一 發票共315 紙,交予上開公司充作其進項憑證,以供上開公 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 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共計1,663 萬6,383 元,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張淦 泉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 第71條填製不實等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8 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 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 2 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 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 定,即應依同法第302 條第1 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 不受理之可言( 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 號判例參照) 。 三、經查:被告曾被訴:㈠為賺取每月新臺幣5 萬元之利益,同 意借用名義予他人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交付國民身分證及 印章予謝易余,辦理登記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 ○○○ ○○ 號韓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明知自99年3 月1 日 起至100 年4 月30日間,韓懋公司未銷貨給如附表二所示公 司之情形下,與謝易余、曾錫東、陳瓊姿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虛偽填製如附表 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銷售額共計3 億3,272 萬6,869 元之統一發票315 紙,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泰先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等5 家營業人,附表二所示公司則持上開統一發票充作 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式幫 助如附表二所示之5 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總額達1,663 萬 6,383 萬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及稅收之正 確性之犯行;㈡明知韓懋公司自99年3 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30日止之期間,未向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而基於逃 漏營業稅捐之接續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得上開公司所開 立如附表一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共325 張,金額共 計3 億3,668 萬9,236 元,充當韓懋公司進項憑證,並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 稅捐共計1,683 萬4,484 元之犯行。前揭㈠㈡犯行,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1162 號提起 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93 號判決 (下稱前案判決),就前述㈠部分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前述㈡部分,判決被告無 罪。被告就㈠部分提起上訴後(無罪部分未經上訴,而告確 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判決上 訴駁回,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1 月15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51 號判決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之,並 於同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 四、而本件檢察官所指被告前揭理由欄一所示之犯行,與業經前 案判決確定(即前揭理由欄三所示)之犯行,互核其犯行時 間、地點、犯罪手法、附表一、二之往來營業人、銷售額、 稅額等等,均完全一致,顯見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與前揭被告 已受判決確定之犯行,核屬同一案件,堪予認定。準此,公 訴人就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事實,再向本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判例要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張數│銷售額(新臺幣,元)│稅額(新臺幣,元) │ ├──┼───────────┼──┼──────────┼──────────┤ │ 01 │安合興業有限公司 │ 13│ 23,314,532 │ 1,165,728 │ ├──┼───────────┼──┼──────────┼──────────┤ │ 02 │冀瓏工程有限公司 │ 28│ 29,041,039 │ 1,452,055 │ ├──┼───────────┼──┼──────────┼──────────┤ │ 03 │法其特實業有限公司 │ 41│ 29,920,520 │ 1,496,028 │ ├──┼───────────┼──┼──────────┼──────────┤ │ 04 │順就發商城網路有限公司│ 23│ 43,987,128 │ 2,199,354 │ ├──┼───────────┼──┼──────────┼──────────┤ │ 05 │琦麗國際有限公司 │ 9│ 12,326,560 │ 616,328 │ ├──┼───────────┼──┼──────────┼──────────┤ │ 06 │家于實業有限公司 │ 57│ 42,542,265 │ 2,127,119 │ ├──┼───────────┼──┼──────────┼──────────┤ │ 07 │眾祈實業有限公司 │ 115│ 99,951,711 │ 4,997,596 │ ├──┼───────────┼──┼──────────┼──────────┤ │ 08 │擎穩國際有限公司 │ 24│ 34,596,205 │ 1,729,811 │ ├──┼───────────┼──┼──────────┼──────────┤ │ 09 │世皇貿易有限公司 │ 15│ 21,009,276 │ 1,050,465 │ ├──┼───────────┼──┼──────────┼──────────┤ │總計│ │ 325│ 336,689,236 │16,834,484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張數│銷售額(新臺幣,元)│稅額(新臺幣,元) │ ├──┼───────────┼──┼──────────┼──────────┤ │ 01 │泰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309│ 405,806,352 │20,290,319 │ ├──┼───────────┼──┼──────────┼──────────┤ │ 02 │米俐商行 │ 1│ 87,205 │ 4,360 │ ├──┼───────────┼──┼──────────┼──────────┤ │ 03 │彥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3│ 1,904,763 │ 95,237 │ ├──┼───────────┼──┼──────────┼──────────┤ │ 04 │翊廷國際有限公司 │ 1│ 964,095 │ 48,205 │ ├──┼───────────┼──┼──────────┼──────────┤ │ 05 │羅技美股份有限公司 │ 1│ 746,802 │ 37,340 │ ├──┼───────────┼──┼──────────┼──────────┤ │合計│ │ 315│ 409,509,217 │20,475,461 │ ├──┼───────────┼──┼──────────┼──────────┤ │減項│尚志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 │ 18,534,661 │ 926,746 │ │ │司等15家非屬異常進項 │ │ │ │ │ ├───────────┼──┼──────────┼──────────┤ │ │進口貨物 │ │ 58,247,687 │ 2,912,332 │ ├──┼───────────┼──┼──────────┼──────────┤ │總計│ │ 315│ 332,726,869 │16,636,38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