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7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55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志祥竊盜,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詳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ꆼ前科部分更正:李志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 簡字第796 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394號判決處拘役55日確定,上揭2 案 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2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0 0 日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 15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與上開拘役100 日部分接 續執行,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 (於本件構成累犯)。 ꆼ起訴書及其附表所載之「合峰」均應更正為「合鋒」、附表 編號一、三行竊方式欄第3 至4 行所載之「東山公司背心及 工程帽」均應更正為「東山公司工程帽及背心」。 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志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見本院卷第21頁背面及第24頁背面)。 二、核被告李志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4 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796 號判決 處拘役50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 第1394號判決處拘役55日確定,上揭2 案嗣經本院以101 年 度聲字第252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00 日確定;復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528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與上開拘役100 日部分接續執行,於101 年 6 月1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不思 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因一時貪念,而為本件竊盜犯行犯 罪動機、手段、目的,行竊犯行已對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造成損害,惟考量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 好,本件所竊取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四遭竊物品欄所示之 鐵板1 塊及鐵製工作平臺2 塊,業已經告訴人東山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及被害人合鋒工程有限公司分別領回,此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2 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61至62頁),惟本件所竊 取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二遭竊物品欄所示之鐵板2 塊、鋼 板3 片及鋼軌樁25支,因被告均已變賣並將所得款項花用殆 盡,致無法歸還告訴人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北市政府 水利局,並其生活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SONY手機(含SIM 卡1 張及電池1 個)1 支,雖 為被告所有之物,而被告為本件4 次竊盜犯行時,亦確有使 用電話聯絡等情,惟因卷內並查無任何通聯紀錄,尚乏證據 證明被告確有以此手機做為本件竊盜犯行之聯絡工具,是無 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供為本件4 次竊盜犯行所用之 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