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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簡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萬朱       徐建雄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47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 年度審易字 第1635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 告訴人陸進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 壹佰零貳年拾貳月拾日起,按月於每月拾日前,匯款給付新臺幣 柒仟元至告訴人陸進企業有限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至民國 壹佰零玖年拾月拾日止,未足新臺幣壹佰萬元之餘額,於民國壹 佰零玖年拾月拾日一次付清,如有壹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甲○○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 附件)外,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附表一欄全部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起訴書附表二欄 編號13物品名稱所載之「實木木質□臺」應更正為「實木木 質灯臺」、共計欄所載之「432 萬2,500 元」應更正為「47 9 萬5,000 元」。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甲○○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8頁背面、第57頁)。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4 條第3 項前 段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及第175 條 第3 項之失火燒燬他人之物罪。又刑法第173 條至第176 條 之公共危險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 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各該罪係列入公共危險 罪章,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故以單一放火或失火行為 燒燬多家房屋,或燒燬對象縱有不同,均仍僅構成單純一罪 ,是被告乙○○、甲○○因上開失火行為而分別燒燬數間他 人所有之建築物及數人所有之物,均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 乙○○、甲○○均以上開一失火行為而分別觸犯上開二罪, 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 第第174 條第3 項前段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 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乙○○、甲○○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程度非輕,並考量被告2 人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告 訴人所受之損害,被告甲○○並已依約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 金額之犯後態度,並被告乙○○為鐵工,尚有3 名未成年子 女待扶養、被告甲○○亦為鐵工,未婚之生活狀況及被告乙 ○○為高職畢業、被告甲○○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因一 時失慮,初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已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已如上述,又告 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乙○○自新之機 會(見本院卷第57頁),堪認被告乙○○經此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 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2 年,以觀後效,並啟自新,並依被告乙○○與告訴 人和解之內容及被告乙○○之意願,命被告乙○○應以如主 文所載之期限、方式,給付告訴人如主文所載之金額,又此 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 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 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174 條第3 項、第175 條第3 項、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 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1 項之物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 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2 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 年以 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2 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2 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表:陸進企業有限公司災損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 │ 1 │發電機 │1部 │1萬元 │ ├──┼──────────────────┼───┼───────┤ │ 2 │八卦自動拋光機 │1部 │20萬元 │ ├──┼──────────────────┼───┼───────┤ │ 3 │打包機 │1部 │6,000元 │ ├──┼──────────────────┼───┼───────┤ │ 4 │打蠟機 │3部 │1萬元 │ ├──┼──────────────────┼───┼───────┤ │ 5 │鑽臺 │1部 │5,000元 │ ├──┼──────────────────┼───┼───────┤ │ 6 │空壓機 │2部 │8,000元 │ ├──┼──────────────────┼───┼───────┤ │ 7 │地板研磨機 │1部 │5,000元 │ ├──┼──────────────────┼───┼───────┤ │ 8 │手動昇降機 │2部 │5,000元 │ ├──┼──────────────────┼───┼───────┤ │ 9 │木工用鋸臺 │2部 │4,000元 │ ├──┼──────────────────┼───┼───────┤ │ 10 │日本電動鋸臺 │1部 │5,000元 │ ├──┼──────────────────┼───┼───────┤ │ 11 │大陸橡木(1尺2吋5分) │85坪 │29萬7,500元 │ ├──┼──────────────────┼───┼───────┤ │ 12 │大陸櫻花木(1尺2吋5分) │12坪 │4萬2,000元 │ ├──┼──────────────────┼───┼───────┤ │ 13 │緬甸柚木(1尺2吋5分) │6 坪 │2萬1,000元 │ ├──┼──────────────────┼───┼───────┤ │ 14 │臺灣櫸木(1尺2吋5分) │15坪 │9萬元 │ ├──┼──────────────────┼───┼───────┤ │ 15 │臺灣櫸木(1尺1吋66X5分) │4 坪 │2萬4,000元 │ ├──┼──────────────────┼───┼───────┤ │ 16 │臺灣櫸木(8吋2吋5分) │11坪 │5萬5,000元 │ ├──┼──────────────────┼───┼───────┤ │ 17 │臺灣櫸木(6吋2吋5分) │8坪 │3萬2,000元 │ ├──┼──────────────────┼───┼───────┤ │ 18 │臺灣櫸木(6吋3分) │8坪 │2萬8,000元 │ ├──┼──────────────────┼───┼───────┤ │ 19 │臺灣櫸木(4.6吋3分) │3坪 │9,000元 │ ├──┼──────────────────┼───┼───────┤ │ 20 │北美橡木(8吋2吋5分) │16坪 │8萬元 │ ├──┼──────────────────┼───┼───────┤ │ 21 │紫檀木實木地板(4吋6分) │6 坪 │3萬7,200元 │ ├──┼──────────────────┼───┼───────┤ │ 22 │紫檀木海島型地板(4吋X200條) │25坪 │6萬元 │ ├──┼──────────────────┼───┼───────┤ │ 23 │緬甸柚木海島型地板(4 吋X200條) │5坪 │1萬2,000元 │ ├──┼──────────────────┼───┼───────┤ │ 24 │緬甸柚木指接海島型(4 吋X200條) │25坪 │5萬5,000元 │ ├──┼──────────────────┼───┼───────┤ │ 25 │緬甸柚木實木地板(3 吋5分) │5.5坪 │3萬3,000元 │ ├──┼──────────────────┼───┼───────┤ │ 26 │緬甸柚木指接樓梯板(1尺1吋6尺) │3片 │5,400元 │ ├──┼──────────────────┼───┼───────┤ │ 27 │柚木實木樓梯板(1尺1吋6尺) │6片 │1萬9,800元 │ ├──┼──────────────────┼───┼───────┤ │ 28 │山毛櫸實木地板(6 尺X7分) │2坪 │1萬3,600元 │ ├──┼──────────────────┼───┼───────┤ │ 29 │山毛櫸海島型地板(4 吋X200條) │3坪 │7,200元 │ ├──┼──────────────────┼───┼───────┤ │ 30 │象牙木實木地板(3 吋X5分) │6坪 │3萬3,000元 │ ├──┼──────────────────┼───┼───────┤ │ 31 │臺灣檜木(3吋X5分) │20坪 │18萬元 │ ├──┼──────────────────┼───┼───────┤ │ 32 │紅花梨實木地板(3 吋X6分) │96坪 │48萬元 │ ├──┼──────────────────┼───┼───────┤ │ 33 │鑽晶緬甸柚木海島型地板(4 吋X200條)│4坪 │6,800元 │ ├──┼──────────────────┼───┼───────┤ │ 34 │巴西紫檀實木地板(4 吋X5 .5 分) │38坪 │23萬3,700元 │ ├──┼──────────────────┼───┼───────┤ │ 35 │黑檀木實木地板(3吋X5分) │3 坪 │2萬7,000元 │ ├──┼──────────────────┼───┼───────┤ │ 36 │紅檀香實木地板(4 吋X6分) │2坪 │1萬2,000元 │ ├──┼──────────────────┼───┼───────┤ │ 37 │夾板(3分) │25片 │5,750元 │ ├──┼──────────────────┼───┼───────┤ │ 38 │夾板(4分) │200片 │5萬6,000元 │ ├──┼──────────────────┼───┼───────┤ │ 39 │夾板(5分) │83片 │2萬9,880元 │ ├──┼──────────────────┼───┼───────┤ │ 40 │角料(1吋X1吋2X8尺) │30支 │1,320元 │ ├──┼──────────────────┼───┼───────┤ │ 41 │角料(1吋X1吋8X8尺) │45支 │2,970元 │ ├──┼──────────────────┼───┼───────┤ │ 42 │泡棉 │12支 │3萬5,400元 │ ├──┼──────────────────┼───┼───────┤ │ 43 │防潮布 │10支 │5,000元 │ ├──┼──────────────────┼───┼───────┤ │ 44 │緬甸柚木海島型地板(5 吋X300條) │24坪 │8萬6,400元 │ ├──┼──────────────────┼───┼───────┤ │ 45 │緬甸柚木海島型地板(4 吋X200條) │14.5坪│4萬3,500元 │ ├──┼──────────────────┼───┼───────┤ │ 46 │煙燻橡木(5.4吋X200條) │90坪 │31萬5,000元 │ ├──┴──────────────────┴───┼───────┤ │ 共計 │273 萬3,4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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