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駿宇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
蔡行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4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魏駿宇妨
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
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
論。茲已據告訴人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8 月
1 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見本
院審訴卷第4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秀鳳
法官 林孟宜
法官 黃翰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
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