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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訴字第 2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駿宇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蔡行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4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魏駿宇妨 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 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已據告訴人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8 月 1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審訴卷第4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秀鳳 法官 林孟宜 法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 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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