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11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陳碧蓮 被   告 張璥 被   告 利柏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汪家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oo Choo 「Jetoy 甜蜜貓」系列圖樣及「JETOY 」 商標之護照套商品柒拾玖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家萍、張陳碧蓮、張璥繇均涉犯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罪 及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利柏 實業有限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罪嫌,該案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1月15日以102 年度偵字 第67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之盜版Choo Choo 「Jetoy 甜蜜貓」系列圖樣及「JETOY 」商標之護照套商品 79件,確屬盜版品,為此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 則,原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但單獨宣告沒收因無主 刑,如涉及法律變更,應逕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之 比較適用。而商標法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經修正公布,並 自1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 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 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 ,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 ,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 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 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 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 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 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 ,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 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是規範範圍並無變更,非屬刑法 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 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再按前揭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沒收, 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62 號判決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此 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 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四、經查,被告汪家萍、張陳碧蓮、張璥繇、利柏實業有限公司 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67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 告為警查扣之仿冒Choo Choo 「Jetoy 甜蜜貓」系列圖樣及 「JETOY 」商標之護照套79件,為侵害大韓民國商捷拓伊社 商標權之商品,有大韓民國商捷拓伊社專屬授權之粉絲谷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告訴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224號卷第40頁)、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 年度他字第4224號卷第33頁、34頁)各1 份附卷可參。足 認該等扣案物應屬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 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