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陳碧蓮
被 告 張璥
被 告 利柏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汪家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oo Choo 「Jetoy 甜蜜貓」系列圖樣及「JETOY 」
商標之護照套商品柒拾玖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汪家萍、張陳碧蓮、張璥繇均涉犯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罪
及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利柏
實業有限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罪嫌,該案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1月15日以102 年度偵字
第6712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之盜版Choo Choo
「Jetoy 甜蜜貓」系列圖樣及「JETOY 」商標之護照套商品
79件,確屬盜版品,為此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沒收為
從刑之一種,依主從
不可分原
則,原應附隨於
主刑而同時宣告之,但
單獨宣告沒收因無主
刑,如涉及
法律變更,應逕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之
比較適用。而商標法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經修正公布,並
自1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
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
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而
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
,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
,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
造、販賣、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
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
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
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
權
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
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
等情
,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
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是規範範圍並無變更,非屬刑法
第2 條第1 項
所稱之法律變更,自無
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
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再按前揭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沒收,
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有無查扣,均應
予以沒收,無
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62 號判決
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此
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
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四、經查,被告汪家萍、張陳碧蓮、張璥繇、利柏實業有限公司
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671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
不
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被
告為警查扣之仿冒Choo Choo 「Jetoy 甜蜜貓」系列圖樣及
「JETOY 」商標之護照套79件,為侵害大韓民國商捷拓伊社
商標權之商品,有大韓民國商捷拓伊社專屬授權之粉絲谷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即
告訴人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224號卷第40頁)、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 年度他字第4224號卷第33頁、34頁)各1 份附卷
可參。足
認該等扣案物應屬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
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