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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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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史庭瑋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律師 被   告 葉國彬 被   告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4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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