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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鄭人洋 訴訟代理人 張資青 被   告 柯佳宏       振義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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