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鄭人洋
訴訟
代理人 張資青
被 告 柯佳宏
振義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