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偲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7118號)後,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
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高偲倫犯
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如附表一之一、附
表一之二、附表二罪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之一、附表
一之二、附表二罪刑欄所示之刑;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就不得
易科
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就得易科罰金之如
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偽造「陳淑
旂」之署名共捌枚均
沒收。就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二所示
拘役之
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
一、高偲倫前於民國103 年2 月間,化名「吳致寬」而於臺北市
○○區○○○路○ 段○○巷○○號1 樓「漢斯英文安親班」任職
,因而透過安親班楊姓學生結識其母陳淑旂,陳淑旂並認高
偲倫為義子。
詎高偲倫明知並未投資韓國基金,竟分別基於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
犯行:
(一)於103 年7 月31日,在上開安親班,向陳淑旂佯稱其有投
資韓國基金,而其投資韓國基金獲利豐厚,獲利可達10%
至20% ,邀約陳淑旂投資,致陳淑旂
陷於錯誤,向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下稱台新銀行)申辦信用貸款新臺
幣(下同)60萬元,並於銀行核貸後,將該筆款項(扣除
手續費後係59萬4,970 元)轉存入陳淑旂申設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忠誠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 號帳戶後,再於同年8 月1 日,至上開臺北市○○
區○○○路○ 段○○巷○○號1 樓「漢斯英文安親班」,將
上
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付高
偲倫供其提領款項,惟高偲倫並未投資韓國基金,而將陳
淑旂交付之上揭款項,全數花用殆盡。
(二)於103 年9 月初某日,在陳淑旂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巷00弄0 號3 樓居所,向陳淑旂佯稱欲開設安親班,
邀約陳淑旂投資,使陳淑旂誤信為真,將其所有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 號)、花旗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交付高偲倫,惟
高偲倫並未投資安親班,而陸續自103 年9 月16日起至10
4 年2 月27日止,先後於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
表二所示時間,至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所
示之特約商店,先後盜刷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
表二所示金額,並偽簽「陳淑旂」於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簽
帳單上(附表一之二、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高偲倫均係
簽署自己之英文名,詳後述),而交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
商家之店員而行使之,致上揭商店陷於錯誤,誤認高偲倫
為陳淑旂本人而讓其刷卡消費,足生損害於陳淑旂、附表
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所示商家及中國信託銀行、
花旗銀行對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於103 年10月9 日,邀約陳淑旂繼續投資韓國基金,致陳
淑旂陷於錯誤,而將其配偶楊明峯(
起訴書誤載為楊明「
峰」)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 號
11樓之3 (坐落於臺中市○○區○○段地號0000-0000 號
土地、建號為同路段00000-000 、00000-000 號建物),
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申辦抵押貸款296
萬元,並於銀行核貸後,將該筆款項轉存入陳淑旂申設之
新光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
旋於
同日至上開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1 樓「漢
斯英文安親班」,將上揭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提款卡密碼交付高偲倫供其提領款項,惟高偲倫並未投資
韓國基金,而將陳淑旂交付之上揭款項,全數花用殆盡。
(四)於104 年1 月19日,向陳淑旂佯稱上開台新銀行信用貸款
之利率較高,欲協助陳淑旂辦理調降利率事宜,致陳淑旂
不疑有他,與高偲倫同至臺北市○○區○○路○○號之國泰
世華銀行館前分行附近,與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碰面,該男子並交付文件與陳淑旂簽署,陳淑旂因而簽
署面額為25萬元之本票1 紙,陳淑旂於簽署上開本票先行
離去後,高偲倫即將借得之25萬元全數取走,旋花用殆盡
。
嗣案外人呂吉慶於104 年3 月8 日聯繫陳淑旂,陳淑旂
始知高偲倫於104 年1 月19日係與他人借款,並非為其辦
理調降利率事宜,高偲倫並已將上開25萬元全數取走,陳
淑旂始知受騙。
(五)於104 年2 月2 日,向陳淑旂佯稱其投資韓國基金需款孔
急,要求陳淑旂再出資100 萬元,始能取回前已投資之款
項,致陳淑旂陷於錯誤,由高偲倫帶同其配偶楊明峯至臺
中市西屯區附近某代書事務所辦理貸款,而於104 年2 月
5 日向案外人廖新章貸得91萬8,340 元後,即將該筆款項
轉存入楊明峯申設之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重慶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旋於同日由陳淑
旂持至上開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1 樓「漢
斯英文安親班」,將上揭板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提款卡密碼交付高偲倫供其提領款項,惟高偲倫並未投資
韓國基金,而將陳淑旂交付之上揭款項,全數花用殆盡。
(六)於104 年3 月3 日,向陳淑旂謊稱上開台新銀行信用貸款
之利率較高,要求陳淑旂持其子楊○○之南山人壽股份有
限公司保險單向該公司辦理保單質借,得款23萬5,000 元
,陳淑旂即於核貸後,將該筆款項轉存入其前已交付存摺
、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予高偲倫之上開國泰銀行帳戶供其
提領款項,惟高偲倫並未將陳淑旂交付之上揭款項償還其
台新銀行信用貸款,而將之全數花用殆盡。嗣於104 年3
月6 日,高偲倫因
另案遭
通緝而為警
逮捕,經高偲倫通知
陳淑旂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蘭雅派出所,陳淑旂始知吳致
寬之真實姓名為高偲倫,察覺有異,而至前以陳淑旂名義
代高偲倫承租之臺北市○○區○○○路○ 段○○○ 巷○ 號3
樓之18租屋處時,發現其於前揭(一)至(六)所示時、
地交付之款項悉遭提領殆盡,陳淑旂至此始知受騙,而悉
上情。
二、案經陳淑旂訴由臺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高偲倫所犯均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
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
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認定被告高偲倫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高偲倫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
時所為之
自白(偵卷第14至20頁、第95至97頁;本院卷第
115 頁、第117 頁背面、第129 頁背面)。
(二)
告訴人陳淑旂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偵卷第5 至10頁
;第95至97頁)。
(三)103 年7 月31日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
暨約定書、繳息紀
錄及
告訴人陳淑旂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
帳戶交易明細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偵卷第23
至39頁)。
(四)告訴人陳淑旂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遭被告冒用之刷卡明細1 份(偵卷第72至74頁)。
(五)新光銀行新湖分行授信案件批覆書(總行)及新光銀行建
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偵卷第40至62頁)。
(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暨本
票翻拍照片1 紙(偵卷第70至71頁)。
(七)告訴人陳淑旂配偶楊明峯板信銀行重慶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偵卷第63至69頁)。
(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所附信用卡簽
單資料(本院卷第67至106 頁)。
(九)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9 月25日104
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107至113頁)。
(十)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高偲倫上揭犯行至
堪認定
,應依法
予以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論罪:
1、
按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
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
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特約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
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
足以
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
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高偲倫持告訴人所
有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因無需於信用卡簽帳單簽名或係簽署
被告高偲倫自己之英文名"RAIN KAO"、"RAIN WU" ,均未
有偽簽「陳淑旂」之署押,而無偽造文書之情事。是核被
告高偲倫就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事實欄一、(二)中有關附表
一之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
如事實欄一、(二)中有關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二各編號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事實
欄一、(三)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就如事實欄一、(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事實欄一、(五)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事實欄一、(六)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
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2、查被告犯如附表一之一各編號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詐欺取財罪,各係基於盜刷信用卡詐取財物之同一目的,
分別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詐取財物,而觸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
3、至被告所犯上開8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附表一之一)
及53次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欄一、(一);一、(三
);一、(四);一、(五);一、(六);附表一之二
;附表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量刑:爰
審酌被告高偲倫因缺錢花用,不思依循正當途徑
賺取所需,除本案外,反覆施用
詐術,涉嫌多起同類型之
犯罪,素行不佳,其於本案詐取告訴人交付之財物,且取
得告訴人之信任後,再盜刷其所交付之信用卡換取財物,
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侵害告訴人之財產
法益,且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誠屬
不該,惟念其犯罪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
犯
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告訴人陳淑旂當庭為被
告請求從輕量刑,希冀被告重新開啟新的人生,彌補造成
之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119 頁正面),併考量其各次盜
刷之金額及詐得財物之價額,暨其為大專肄業之教育程度
、現未婚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4頁)等一切情
狀,依時間先後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之一、一之二及
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得易科
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得
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
懲儆。
(三)沒收及不另為沒收之說明:被告於如附表一之一各編號
所
載之時、地,冒用告訴人陳淑旂名義所偽造之信用卡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因已提出交予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之,
而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
宣告沒收。惟上開簽帳單上持
卡人簽名欄內所偽造「陳淑旂」名義之署押共8 枚,屬偽
造之署押,故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高偲倫就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盜刷信用卡,並以免簽名或於簽帳單上簽署姓名後交予
店員而行使之行為,亦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惟按我國之偽造文書罪係採有形偽造主義
,亦稱形式偽造主義,即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
而製作文書為要件。經查,被告高偲倫所為如附表一之二、
附表二各次消費行為,
業據被告自陳除小額消費無需簽名外
,其餘均係簽署自己之英文名,並未偽簽他人姓名,有上開
消費之簽帳單影本附卷
可佐(附表一之二部分見本院卷第75
至77頁、第80至86頁、第88頁、第90至102 頁、第104 至10
6 頁;附表二各編號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業經銷燬、滅失
,有附於本院卷第107 頁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4 年9 月25日104 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可考),
足認被告並無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此部分
行為即與偽造私文書罪之
構成要件有間,尚無從認定被告涉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本應為無罪之
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嫌與前述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一:
┌──┬─────┬────────┬─────┬────────────┐
│編號│時間 │商家名稱及地點 │盜刷金額(│罪刑 │
│ │ │ │新台幣)、│ │
│ │ │ │偽造之署押│ │
├──┼─────┼────────┼─────┼────────────┤
│1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6,61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6日11時43│北路6 段77號B1至│「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56秒 │B4太平洋崇光百貨│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股份有限公司 │ │壹日;簽單上偽造之「陳淑│
│ │ │ │ │旂」簽名壹枚,沒收之。 │
├──┼─────┼────────┼─────┼────────────┤
│2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3,75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8日21時19│北路6 段77號B1至│「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2 秒 │B4太平洋崇光百貨│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股份有限公司 │ │壹日;簽單上偽造之「陳淑│
│ │ │ │ │旂」簽名壹枚,沒收之。 │
├──┼─────┼────────┼─────┼────────────┤
│3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3,026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9日11時13│北路6 段77號B1至│「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53秒 │B4太平洋崇光百貨│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股份有限公司 │ │壹日;簽單上偽造之「陳淑│
│ │ │ │ │旂」簽名壹枚,沒收之。 │
├──┼─────┼────────┼─────┼────────────┤
│4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4,228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25日11時29│路二段55號大葉高│「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21秒 │島屋流行少女服飾│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5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8,80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26日20時22│東路1 之3 號1 樓│「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53秒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有限公司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6 │103 年10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4,478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 日11時9 │路2 段200 號1樓 │「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30秒 │202 新光三越百貨│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股份有限公司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7 │103 年10月│臺中市西屯區台中│4,50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5 日12時11│港路2 段111 號新│「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53秒 │光三越百貨股份有│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限公司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8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290元、 │高偲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6日12時10│路2 段202 號1F智│「陳淑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分23秒 │焰有限公司 │簽名1 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偽造之「陳淑旂」簽│
│ │ │ │ │名壹枚沒收。 │
└──┴─────┴────────┴─────┴────────────┘
附表一之二:
┌──┬─────┬────────┬─────┬────────────┐
│編號│時間 │商家名稱及地點 │盜刷金額(│罪刑 │
│ │ │ │新台幣) │ │
├──┼─────┼────────┼─────┼────────────┤
│1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德行│2,89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14時11│西路38號喬薇生活│(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11秒 │館- 士林店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1,254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某時許│北路6 段77號B1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B4太平洋崇光百貨│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1,0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某時許│北路6 段77號B1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B4太平洋崇光百貨│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3.5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16時1 │北路6 段77號B1至│(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5秒 │B4太平洋崇光百貨│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文名"RAIN │ │
│ │ │ │KAO") │ │
├──┼─────┼────────┼─────┼────────────┤
│5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95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4日10時44│路100 號中油- 文│(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31秒 │林路站(D21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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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 年9 月│臺北市中山區南京│3,0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7日16時30│西路12號新光三越│(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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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 年9 月│新北市淡水區公明│3,267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7日20時32│街56巷13號乾杯- │(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4秒 │淡水門市 │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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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82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8日14時9 │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 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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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287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8日14時10│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10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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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258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8日18時30│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6 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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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大南│34,930元、│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9日10時9 │路27號金齊興銀樓│(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49秒 │ │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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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 年9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897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30日12時55│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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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 年10月│臺北市士林區中山│87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 日某時許│北路6 段77號B1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B4太平洋崇光百貨│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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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 年10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1,705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 日10時37│路100 號中油- 文│(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5秒 │林路站(D21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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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 年10月│臺北市士林區德行│372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3 日某時許│西路47號家樂福- │(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天母店一般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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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 年10月│臺中市西屯區台中│3,029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5 日13時2 │港路2 段111 號新│(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7秒 │光三越百貨台中中│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港分公司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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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6,25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1日15時53│路117 號1F之1 宏│(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3秒 │國皮件行 │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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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1,75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1日16時0 │路117 號1F之1 宏│(高偲倫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39秒 │國皮件行 │署自身之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文名"RAIN │ │
│ │ │ │KA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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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文林│5,5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1日16時24│路267 號加州麋鹿│(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7 秒 │服飾精品店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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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28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2日14時25│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0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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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169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2日14時27│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9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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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16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2日14時28│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7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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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4 年1 月│臺北市中正區忠孝│14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3日12時56│西路一段66號新光│(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4秒 │三越百貨台北站前│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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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 年1 月│臺北市中正區忠孝│16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3日12時57│西路一段66號新光│(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40秒 │三越百貨台北站前│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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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4 年1 月│臺北市中正區忠孝│24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3日13時11│西路一段66號新光│(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32秒 │三越百貨台北站前│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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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327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11時37│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1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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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639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19時30│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27秒 │百貨台北天母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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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45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2日某時許│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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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4 年1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633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2日某時許│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
│30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465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6日11時47│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18秒 │百貨有限公司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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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天母│1,999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6日11時54│東路68號新光三越│(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3秒 │百貨有限公司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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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4 年2月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50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7日某時許│路二段55號大葉高│(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島屋美食街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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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6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7日某時許│路二段55號大葉高│(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島屋美食街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378 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3日14時51│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43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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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4 年2 月│臺北市士林區忠誠│1,099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7日19時56│路二段188 號1 至│(免簽名)│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52秒 │3 樓誠品忠誠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一)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商家名稱 │盜刷金額(│罪刑 │
│ │ │ │新台幣) │ │
├──┼─────┼────────┼─────┼────────────┤
│1 │103 年9 月│誠品忠誠店(二)│1,029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6日某時許│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3 年9 月│金興發生活百貨- │7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8日某時許│士林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3 年9 月│新光三越百貨股份│735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30日某時許│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103年10月1│太平洋崇光百貨股│20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日某時許 │份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103 年10月│大葉高島屋百貨股│1,997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6日某時許│份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103 年11月│華威影城有限公司│1,49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5日某時許│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103 年11月│太平洋崇光百貨股│9,106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6日某時許│份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103 年11月│太平洋崇光百貨股│5,525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6日某時許│份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104 年1 月│誠品忠誠店(一)│2,48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7日某時許│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104 年1 月│新光三越百貨股份│1,34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17日某時許│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104 年1 月│中油- 文林路站(│1,001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0日某時許│D21)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103 年12月│五鐵秋葉原股份有│6,790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21日某時許│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104 年1 月│太平洋崇光百貨股│1,155元 │高偲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 │30日某時許│份有限公司 │(卷內無簽│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