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仲
選任辯護人 陳緯慶
律師
參 與 人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昭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所為之
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所載「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誤載為
檢察官呂永魁到庭,惟實際上本院最後一次審判
期日係由檢
察官馬凱蕙到庭進行
論告程序。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
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