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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易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仲 選任辯護人 陳緯慶律師 參 與 人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誤載為 檢察官呂永魁到庭,惟實際上本院最後一次審判期日係由檢 察官馬凱蕙到庭進行論告程序。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 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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