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芙麗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冠豪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
被 告 極美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曉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
事判決論罪之罪名均非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規定之智
慧財產犯罪,核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之要件
尚屬
有間,且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亦非屬因智慧財產犯罪所生之損
害,而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