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培華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4 年
度執聲字第111 號、103 年度緩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產品共貳佰伍拾玖件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緩字第190
號被告張培華違反商標法案經緩
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
之該署102 年保管字第187 號仿冒「HEllO KITTY 」等
扣押
物共267 件(含採證1 件、
不起訴處分仿冒品8 件) ,因屬
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培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2 年度調偵字第800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並於104 年1 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
稽。
㈡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CATH KIDSTON」、「HELLO KITT
Y 」、「MY MELODY 」、「DORAEMON」、「DISNEY」、「RI
LAKKUMA 」、「SAN-X 」、「NICI」商標圖樣之物(即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178 號編號1 、3 至
9 )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
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偵字第1465
號卷,第201 至202 頁)、扣案物照片(見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調偵字第800 號卷第10、23、26、29至30、
32至47、49頁)、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鑑定報告書、萬國
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書1 份、博仲
法律事務所認定
通知書1 份、香港商霽霽
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書及禮讚國際有限公司鑑
定報告書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
26份
在卷可稽。( 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調偵字
第800 號卷第24至25、27至28、31、48、50、54至121 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
即為專科沒收之物
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
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
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
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上開條文所定得沒收之物,
顯以被告犯著作權法前述罪名所用或所得之物為限,如被告
並未犯著作權法前述罪名,縱然涉案物品屬於違反著作權法
之重製物,仍無依上開條文沒收之餘地,觀之條文文義自明
,此與刑法第205 條、第219 條等沒收規定之條文體例,均
有不同;同時,條文既規定「得沒收之」,即屬職權沒收
而
非義務沒收之規定,故法院是否為沒收之宣告,有裁量之權
,亦即此等物品,並非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
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第5238號、司法院
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4 號提案及研討結果
可資參考)。聲請意旨另以刑法第40條第2 項專科沒收之規
定,就「
不起訴處分仿冒品8 件」之部分併予宣告沒收等語
云云,惟被告就此部分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另經檢察官
以
告訴或請求
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
期間者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 款為
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調偵字第80
0 號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且因條文規定亦非義務沒收之
規定,仍無專科沒收之
適用。從而,聲請意旨以刑法第40條
第2 項專科沒收之規定,就「不起訴處分仿冒品8 件」商標
物品併予宣告沒收,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 │
├──┼─────────┼─────┤
│1 │仿冒CATH KIDSTON │2個 │
│ │商品 │ │
├──┼─────────┼─────┤
│2 │仿冒HELLO KITTY │2個 │
│ │商品 │ │
├──┼─────────┼─────┤
│3 │仿冒MY MELODY │5個 │
│ │商品 │ │
├──┼─────────┼─────┤
│4 │仿冒DORAEMON商品 │4個 │
├──┼─────────┼─────┤
│5 │仿冒DISNEY商品 │25個 │
├──┼─────────┼─────┤
│6 │仿冒RILAKKUMA 商品│210個 │
│ │(含採證1件) │ │
├──┼─────────┼─────┤
│7 │仿冒SAN-X商品 │8個 │
├──┼─────────┼─────┤
│8 │仿冒NICI商品 │3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