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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培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執聲字第111 號、103 年度緩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產品共貳佰伍拾玖件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緩字第190 號被告張培華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 之該署102 年保管字第187 號仿冒「HEllO KITTY 」等扣押 物共267 件(含採證1 件、不起訴處分仿冒品8 件) ,因屬 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培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2 年度調偵字第8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並於104 年1 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稽。 ㈡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CATH KIDSTON」、「HELLO KITT Y 」、「MY MELODY 」、「DORAEMON」、「DISNEY」、「RI LAKKUMA 」、「SAN-X 」、「NICI」商標圖樣之物(即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178 號編號1 、3 至 9 )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 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偵字第1465 號卷,第201 至202 頁)、扣案物照片(見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調偵字第800 號卷第10、23、26、29至30、 32至47、49頁)、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 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書1 份、博仲法律事務所認定通知書1 份、香港商霽霽 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書及禮讚國際有限公司鑑 定報告書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 26份在卷可稽。( 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調偵字 第800 號卷第24至25、27至28、31、48、50、54至121 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 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 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 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上開條文所定得沒收之物, 顯以被告犯著作權法前述罪名所用或所得之物為限,如被告 並未犯著作權法前述罪名,縱然涉案物品屬於違反著作權法 之重製物,仍無依上開條文沒收之餘地,觀之條文文義自明 ,此與刑法第205 條、第219 條等沒收規定之條文體例,均 有不同;同時,條文既規定「得沒收之」,即屬職權沒收而 非義務沒收之規定,故法院是否為沒收之宣告,有裁量之權 ,亦即此等物品,並非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 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第5238號、司法院 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4 號提案及研討結果 可資參考)。聲請意旨另以刑法第40條第2 項專科沒收之規 定,就「不起訴處分仿冒品8 件」之部分併予宣告沒收等語 云云,惟被告就此部分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另經檢察官 以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 期間者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 款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調偵字第80 0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且因條文規定亦非義務沒收之 規定,仍無專科沒收之適用。從而,聲請意旨以刑法第40條 第2 項專科沒收之規定,就「不起訴處分仿冒品8 件」商標 物品併予宣告沒收,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 │ ├──┼─────────┼─────┤ │1 │仿冒CATH KIDSTON │2個 │ │ │商品 │ │ ├──┼─────────┼─────┤ │2 │仿冒HELLO KITTY │2個 │ │ │商品 │ │ ├──┼─────────┼─────┤ │3 │仿冒MY MELODY │5個 │ │ │商品 │ │ ├──┼─────────┼─────┤ │4 │仿冒DORAEMON商品 │4個 │ ├──┼─────────┼─────┤ │5 │仿冒DISNEY商品 │25個 │ ├──┼─────────┼─────┤ │6 │仿冒RILAKKUMA 商品│210個 │ │ │(含採證1件) │ │ ├──┼─────────┼─────┤ │7 │仿冒SAN-X商品 │8個 │ ├──┼─────────┼─────┤ │8 │仿冒NICI商品 │3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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